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后評估辦法》《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通知
宛政辦〔2022〕57號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后評估辦法》《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區、鴨河工區、官莊工區、臥龍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后評估辦法》《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8月17日
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調整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本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以下簡稱決策目錄)的公開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組織決策目錄編制和審查工作。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負責對決策目錄的編制、管理、執行等情況進行督查。
市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的辦公室負責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申報、執行工作,配合做好決策目錄的編制、調整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實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化管理,每年編制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市委同意后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參照《南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指引》(見附件)的議題事項,于每年2月28日前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梳理,提出擬納入決策目錄的議題事項,報送市司法局審核。市司法局在審核過程中可征求有關部門對議題事項的意見。
第六條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議題事項,由市司法局匯總編制年度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草案,報送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將決策目錄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決策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部門、時間、工作計劃等內容。對于需要聽證的事項,應當提前建立聽證目錄,向市司法局報備。
第七條 經審議通過的決策目錄,除依法不得公開的議題事項外,由市政府辦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增加、變更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對納入決策目錄的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及時制定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加強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要及時發布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征集社會公眾的建議和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包括決策目錄和有關通告、通知等,除不適宜公開的重點敏感信息外,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發布,方便社會公眾查詢、提交建議和意見。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決策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有關意見和建議,并在辦理相關意見和建議后集中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等論證方式。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第十六條 決策草案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內設機構出具合法性初審意見,并經集體討論通過后提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履行審核職責,對應當納入目錄管理的決策事項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的,不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檔案管理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實行決策程序全過程記錄。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執行本辦法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和法治南陽(法治政府)建設考核。
第二十條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負責對納入目錄決策事項執行情況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參照本辦法編制決策事項目錄,并抄送市司法局報備。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后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行政機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確保重大行政決策順利實施,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以下簡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中規定的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以下簡稱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或決策實施后,根據其決策目的,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等進行跟蹤調查和分析評價,并提出評估意見的制度。
第四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科學、規范的標準和程序實施。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按照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如實說明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并提出相關建議,協助做好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
第六條 開展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應當全面調查了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客觀全面地作出跟蹤反饋、評估。
第七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重大行政決策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是否一致,與同位階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協調;
(二)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得到執行,各項內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相關的社會問題;
(三)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程序是否正當、具有操作性;
(四)重大行政決策與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眾中的認知度、滿意度;
(五)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符合。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跟蹤反饋與后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情況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執行單位向決策機關申請對其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決策后評估;
(五)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第九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各個領域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第十條 開展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分為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結論形成三個階段。
第十一條 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組。小組由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法律專家、行業管理專家等參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對象與內容、標準與方法、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三)制定調查提綱,設計調查問卷;
(四)其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通過各種形式收集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前后的信息,歸納基本情況;
(二)開展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等聽取意見;
(三)對收集的信息資料和征集的意見進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結論。
第十三條 結論形成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
(二)組織有關專家對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進行論證;
(三)正式形成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
(四)將報告提交決策機關審定。
第十四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實施績效、制度設計等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內容分析;
(三)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結論及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取簡易程序進行跟蹤反饋與后評估。
采取簡易程序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或者征求意見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資料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跟蹤反饋與評估,最終形成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應當作為修改、中止或者終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決策機關作出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內容決定的,決策執行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八條 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較大爭議、風險或重大分歧,可能影響決策執行需要進行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啟動后評估工作,分析總結爭議、風險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完善的意見建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決策機關。
第十九條 重大改革事項、對公民權利義務發生普遍影響或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政策執行滿一年的,應當進行執行評估,分析總結改革、政策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為改革的深入推進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
五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等執行期限或進度過半時應進行中期評估,全面分析總結決策實施以來的效果、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修正執行不當情況,保證決策的執行質量和效果。
五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項等執行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終期評估,全面分析總結決策執行的效果、成功的經驗、存在的不足,以及可為其他決策的實施提供的經驗和借鑒。
第二十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在一年(12個月)內已經組織過執行評估的,未出現新情況、新事由、新爭議的,可以不再重復組織執行評估。
執行上級改革任務或落實上級政策部署,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上級機關組織決策評估的,可以不重復組織執行評估,接受上級委任或根據上級要求協助評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可以自行評估,也可以委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律師事務所、社會組織、咨詢機構等(以下簡稱受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受委托評估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開展工作,自身力量不能滿足評估工作需要的,可以外聘專家參與,不得擅自將委托事項變相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 受委托評估機構應當信用記錄良好,具備開展評估工作的必要設備、設施,其指定參與評估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熟悉相關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務和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專業素質。
法律、法規、規章對受委托評估機構另有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參與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工作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及個人隱私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參與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干擾評估等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受委托評估機構違背客觀事實作出評估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委托協議承擔相應責任,并由委托單位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納入年度法治南陽(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程序,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在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參謀作用,推進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開展專家咨詢論證工作。
市政府根據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需要,遴選具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咨詢論證。
第四條 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廣泛遴選、優化結構、整合資源、規范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需要,專家庫設立綜合經濟、城鄉建設、政府投融資、生態環境、依法行政等若干個專家組別,每組不少于8位成員,根據各自專長領域承擔相關咨詢論證工作。
第六條 專家庫成員可以從有關國家機關、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有關企業等單位中遴選。
第七條 擬聘專家庫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服務決策能力;
(四)熟悉相關領域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行業發展動態,一般應當具有高級或者相當于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在該領域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五)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與所在領域履行職責相關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業處分等;
(六)身體健康,具備履行職責的意愿以及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第八條 專家庫成員人選堅持自愿原則,在聘用公告發布后,采取個人申請、組織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由相關市直單位進行初審并提出擬聘人員名單,市司法局初核,報市政府審定批準后,頒發聘書,并錄入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第九條 被選聘的專家庫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與咨詢論證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受邀列席政府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工作會議;
(三)獨立提出咨詢論證意見;
(四)與咨詢論證項目相關的建議可通過相關單位報送市政府;
(五)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
(六)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被選聘的專家庫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履行職責,及時提供書面咨詢論證意見;
(二)簽訂保密承諾書,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在咨詢論證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市政府形象的活動;
(五)參與的工作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主動申請回避;
(六)不得以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的身份從事與該身份無關的活動;
(七)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專家庫成員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3年。聘任期滿后,經考核合格,本人自愿,根據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續聘。
第十二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增補成員。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及時予以調整或者解聘:
(一)因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不宜再作為專家庫成員或者不能繼續承擔咨詢論證工作的;
(二)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履行咨詢論證義務的;
(三)非因客觀原因拒絕參加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活動的;
(四)受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五)因個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專家庫成員的解聘,由市司法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咨詢論證,根據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選擇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咨詢論證。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為單數,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有5位以上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可以采取召開專家論證會、書面征詢專家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市政府領導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就分管工作、重要政策制定,以及其他重大問題,邀請專家參與咨詢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向參與咨詢論證的專家提供決策草案、起草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參與咨詢論證的專家一般應當提供書面咨詢論證意見,簽署姓名并對提供的意見負責;提供口頭咨詢論證意見的,事后應當及時提供書面咨詢論證意見。
第十六條 對專家提供的書面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匯總,認真研究,采納合理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專家咨詢論證情況報告。
專家咨詢論證情況報告應當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專家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
(二)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決策的執行條件;
(四)決策可能面臨的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或者問題;
(五)決策實施后可能引發問題的對策;
(六)對決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議;
(七)其他的相關因素研究及建議。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為專家庫成員參與咨詢論證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專家咨詢論證的報酬,由決策承辦單位按照本市財政資金使用的規定列支。
第十九條 市司法局定期對參與咨詢論證的專家庫成員開展考核,考核過程中應當聽取市政府辦公室及相關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
市司法局對積極參與咨詢論證活動并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庫成員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 承擔咨詢論證工作的專家庫成員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市其他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或者使用市政府的專家庫,具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視頻解讀:《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后評估辦法》《南陽市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